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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刘世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刘世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刘世斌: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

1.财务管理不规范。未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出纳同时参与公司记账,出售报废设备收款未入账,报销费用未按规定处理。

2.研发管理不规范。研发人员工时明细表记录不准确,研发设备折旧归集口径不准确。

3.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会文件记载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一是公司在财务系统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现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二是公司2023年8月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按照经审计的2023年半年报告数据口径对未经审计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净利润49.79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2.83%。

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刘世斌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世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刘世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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