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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西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30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西西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30号)

广西西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参与广西藤县大黎镇古兰、力发、新兴旺3家铅锌矿采矿权整合及运营工作,以管理费名义收取报酬50万元。

二、财务状况不佳,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检查日,你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10万元,相关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同舟新力等股东及关联方。此外,你公司2020至2024年公司净利润均为负数。

三、未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你公司未保存基金产品广西西汇合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风险评级材料。

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你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则要求,建立健全财产分离制度。

五、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截至检查日,管理人取得基金从业资质人数为5人,与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取得基金从业人数6人”不一致,管理人未及时更新有关登记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下称《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三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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