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余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余海涛:
经查,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期货)及其控股股东南京创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创元)存在以下事实:
2025年3月南京创元通过第三方个人间接向其控股的东华期货出售二手小型越野客车。通过该笔交易,南京创元占用东华期货资金60万元。我局发现后,南京创元于2025年8月返还全部占用资金。你作为东华期货董事长,参与了该笔交易,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