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创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创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16289815P)存在以下事实:
2025年3月你公司通过第三方个人间接向你公司控股的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出售二手小型越野客车。通过该笔交易,你公司占用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资金60万元。我局发现后,你公司于2025年8月返还全部占用资金。
以上事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