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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青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青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青松:

经查,你持有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份,在2025年7月21日持股比例减少至5%整数倍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依法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5〕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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