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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桥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26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西桥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26号)

广西桥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向公司股东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二、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存在基金经理非应急情况下使用公司应急交易手机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下单交易的情形,且公司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体系、管控措施。二是未建立健全相关用印管理制度,重要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的登记记录,用印时间、事由、经手人等关键信息未能及时留存,难以追溯核实。三是未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存在向个别投资者募集资金时,未履行投资者确认程序、审查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个别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材料存在瑕疵。

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下称《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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