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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及对孟磊、陆爱荔、邢兰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及对孟磊、陆爱荔、邢兰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磊、陆爱荔、邢兰芬:

经查,山东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仁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爱荔以及孟磊与投资者于2024年11月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了特殊投资条款,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安排。二是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将公司的回购义务确认为金融负债,相关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孟磊、总经理陆爱荔、财务负责人邢兰芬(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孟磊、陆爱荔、邢兰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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