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展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96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96 号关于对广东展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展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情形: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募集资金;二是将公司内部管理职能交由非公司员工行使,任由部分员工协助他人从事与公司无关业务,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上述 (证监会令第 105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 年 9 月 12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