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19 号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和强、吴学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1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75.50 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8.82%,公司迟至 8 月 30 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信息披算不及时。 二、2023 年 11 月,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守新材料)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 1有限公司,实际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及前述披露内容按时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东出资进展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和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学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9 月 1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