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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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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19 号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和强、吴学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杭州

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5〕211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事项:

一、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75.50 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8.82%,公司迟至 8 月 30 日才披露《关于获得

政府补助的公告》,信息披算不及时。

二、2023 年 11 月,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廊

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守

新材料)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

1

有限公司,实际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及前述披露内容按时完成

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东出资进展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范和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学友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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