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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 孙雨顺、刘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 孙雨顺、刘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孙雨顺、刘入江:
经查,你们在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对银江技术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所涉不动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及是否存在抵押情况的核查中,未履行向财产抵押登记部门的查证程序,未查验财产权利证书原件,未向银江技术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上述情况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前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强化勤勉尽责,不断提高执业质量。你们应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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