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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张慧德、祁伟、夏长平、戴燕芳、陈娜、文笑、杨铭、林明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张慧德、祁伟、夏长平、戴燕芳、陈娜、文笑、杨铭、林明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慧德、祁伟、夏长平、戴燕芳、陈娜、文笑、杨铭、林明月:

经查,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平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江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假发货等方式,虚构与客户的有机肥、巨菌草等农产品的销售业务,导致江平生物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7,307,576.96元、152,169,123.31元,分别占公司披露2021年度、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68.62%、64.87%;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8,939,390.02元、56,909,012.78元,分别占公司披露2021年度、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130.43%、119.77%。

2021年9月至10月,江平生物披露《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向一名对象募集资金494.5万元。上述定向发行文件使用了江平生物2021年1月至6月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江平生物披露《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文件,拟募集资金1亿元-1.20亿元,最终未实际发行。上述定向发行文件使用了江平生物2021年1月至9月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9月,江平生物披露《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拟募集资金5,708万元,最终未提交定向增发申请材料。上述定向发行文件使用了江平生物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江平生物作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2024年11月14日已终止挂牌),披露的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3次定向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19年、2021年、202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江平生物时任董事张慧德、祁伟、夏长平和时任监事戴燕芳、陈娜在公司披露的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3次定向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平生物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江平生物时任监事文笑在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第1次、第2次定向发行文件上签字,时任董事杨铭在公司披露的第1次、第2次定向发行文件上签字,时任监事林明月在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第3次发行定向文件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平生物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公众公司监管办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三条、《公众公司监管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七条和《公众公司监管办法》(2023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慧德、祁伟、夏长平、戴燕芳、陈娜、文笑、杨铭、林明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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