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林志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志煌:
经查,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停工停产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公司2023年年报未对金寨嘉悦二期5.0GW高效电池片项目实施减值测试,未在2023年年报中充分披露可能损失的设备预付款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作为聆达股份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