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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和达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和达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和达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我局发现你合伙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为投资者办理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时,未能充分履行勤勉谨慎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未按季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发布并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合伙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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