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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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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976 号

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

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阮荣涛,上市公司董事长。

阮棋江,上市公司总经理。

黄芬,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刘振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段刘滨,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1 —

经查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祥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祥建设

负责锦盛新材“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

的建设,

合同总金额(含税)为 118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22 日,锦盛新

材与宏祥建设签署《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将合同金额增加

至 15000 万元。宏祥建设与锦盛新材签署协议后,与锦盛新材董

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某炎签署协议,将项目交由阮某炎承包。宏

祥建设负责工程安全质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某炎负责具体

施工。

锦盛新材与宏祥建设 2022 年至 2024 年实际发生交易金额分

别为 12000 万元、3000 万元、282.59 万元,占 2021 年至 2023

年锦盛新材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58%、4.65%、0.4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锦盛新材于 2025 年 4 月追认上述

与宏祥建设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其中,2022 年交易金额达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2023 年交易金额达到披露标准,锦盛新材未

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锦盛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8 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第二项的规

— 2 —

定。

锦盛新材董事长阮荣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6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

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段刘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对于锦盛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9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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