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157 号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你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你公司原控股股东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与相关认购方签署协议,承诺为其认购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本金及年化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未在 2017 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6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 1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5 年 9 月 12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