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6 号────────────────────────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城地香江,A 股证券代码:603887; 谢晓东,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杨哲一,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存在合并范围内内部交易收入成本抵消以及未实现毛利计算错误、租金使用权资产资本化金额不准确、IDC 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确认和存货暂估跨期等情形,对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至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中的相关科目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其中,2023 年一季报中,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各调减 183.81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02%、0.05%、12.84%;2023 年半年报中,总资产调减716.22 万元、净资产调减 720.13 万元、营业收入调增 992.24 万元、净利润调减 720.13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09%、0.21%、1.08%、124.74%;2023 年三季报中,总资产调减 527.49万元、净资产调减 1237.76 万元、营业收入调增 2589.06 万元、净利润调减 1237.76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06%、0.36%、2.01%、191.54%;2023 年年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减 6219.80万元、净资产调减 3530.86 万元、营业收入调增 6218.91 万元、净利润调减 3530.86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84%、 -2-1.26%、2.62%、5.69%;2024 年一季报中,总资产调减 3893.52万元、净资产调减 673.66 万元、营业收入调减 3422.49 万元、净利润调增 2857.20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53%、0.24%、14.06%、62.28%;2024 年半年报中,总资产调减 2907.88万元、净资产调增 96.96 万元、营业收入调减 3422.49 万元、净利润调增 3627.81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40%、0.03%、5.94%、52.36%;2024 年三季报中,总资产调减 3099.71万元、净资产调减 95.10 万元、营业收入调减 3422.49 万元、净利润调增 3435.75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42%、0.04%、3.97%、26.3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谢晓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杨哲 -3-一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应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此次差错更正系子公司管理部门对下属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管理不到位导致,相关财务人员对准则理解存在偏差,无主观故意。二是上市公司层面未在 2023 年计入相关收入是基于当时客观实际的合理判断,与时任会计师的判断一致,此次调整属于追溯修正而非差错。 谢晓东还提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无法关注到子公司每一笔业务的具体细节,已经提醒并敦促下属子公司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数据,在本次差错更正事项中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杨哲一还提出,差错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原因是业务流程和技术性处理瑕疵,公司管理层已经主动推动自查整改。其作为财务负责人,在收入确认调整发生时点已离职,请求予以免责处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子公司业务开展及财务制度实现有效 -4-管理,确保子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公司子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涉及净利润、营业收入等多项重要财务指标,且调整金额、比例较大,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的不构成差错、未造成重大影响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以审计意见代替其应当履行的保证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的职责。谢晓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杨哲一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在任期内签署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其任期内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承担责任。相关责任人提出已经离职并非减轻其任职期间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主动自查整改属于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尽义务,不足以从轻、减轻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5 年 3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谢晓东、时任财务总监杨哲一予以通报批评。 -5-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8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