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福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芳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福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芳宇:
经查,深圳福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林芳宇负责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实施了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福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芳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