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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小军、吴彩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0号

(原标题:关于对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小军、吴彩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80号

关于对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小军、吴彩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小军、吴彩格:

经查,你公司在执行2021年度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拟转让所持有的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爱多)股权所涉及的康爱多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报告编号:中威正信评报字(2021)第1700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康爱多历史财务数据的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对康爱多财务数据来源可靠性执行充分的核查程序,未对康爱多往年收入变动与利润存在异常的情况保持重点关注,未对康爱多财务预测趋势与过往历史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查证、分析。

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对康爱多存货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不充分

在执业过程中,未预先确定抽盘样本标准,存在随意计划选取抽盘样本情况,实际执行抽盘比率低,且未按预定程序核查康爱多存货的成新率、变质、破损等情况。项目底稿中部分盘点记录表上无评估人员签名,未见对存货倒推测算过程的相关记录。

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未对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审慎核查

在执业过程中,使用了《审计报告》(报告号:中兴华审字(2021)第410045号)作为参考依据。在项目工作底稿中,未见你们将合同检查结果、函证结果与审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核对过程的记录,未见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对审计报告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关键财务指标事项进行审慎核查的相关过程。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程序履行受限及利用的审计报告相关情况,未在披露的评估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七条第四款、《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项目工作底稿存在多处错漏

工作底稿记录存在多处明显错漏,部分工作底稿文档格式错误,表格中文字内容未完全显示,载有与项目明显无关的错误内容等。部分工作底稿中现场访谈的受访人姓名不全、无受访人员亲笔签名、访谈日期错误。

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二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的规定。

中威正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七条第四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刘小军、吴彩格作为项目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7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会计司、稽查局、法治司;北京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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