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长安期货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安期货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DJGYBC61)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财务处理不规范,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