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鸾台宏和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鸾台宏和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合伙企业在风险测评中,存在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合伙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