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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开信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开信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开信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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