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0563618Y)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单位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在营销人员合规管控以及第三方评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上述事实反映出你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