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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杜涛、雍丽楠、黄兴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杜涛、雍丽楠、黄兴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杜涛、雍丽楠、黄兴龙:

经查,你们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

未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买卖证券的要求,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律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律所执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查验计划和结论不规范

查验计划编制不符合要求,针对不同事项使用同一查验计划,且均无律所盖章。查验计划部分事项核查律师与实际经办律师不一致,部分核查方式与工作底稿中的实际核查方式不一致。部分核查事项查验结论不完整,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六条、第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三、查验程序不规范

使用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未对部分材料的内容、性质和效力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判断。未亲自查验资金划拨事项,仅收集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缴款凭证等材料,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法律意见书不规范

法律意见书标题及声明表述不规范,个别表述存在事实错误。法律意见书正文缺少查验原则、查验方式,部分查验事项缺少查验过程即下查验结果。法律意见书复核不到位,未关注到工作底稿中仅有投资者征信查询材料,无其他核查资料及结论性意见等事项,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工作底稿不规范

工作底稿目录编制不清晰,部分目录存在索引错误。部分工作底稿存在页码缺失、未加盖律所公章、律师未签名、未签日期、未注明资料来源的情形,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六、未履行诚信查询义务

在接收该业务时,未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诚信查询义务。

依据《律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和第十四项,以及《诚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依据《律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和第十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经办律师杜涛、雍丽楠、黄兴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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