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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锡林郭勒盟羊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勇、乌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锡林郭勒盟羊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勇、乌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锡林郭勒盟羊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勇、乌嫩: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约

2024年至2025年,公司发生多笔债务违约。其中2024年7月20日、2024年9月7日、2025年1月17日单笔违约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占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48%、10.78%、16.18%。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直至2025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被冻结

2025年4月1日,公司发现其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被司法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直至2025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周勇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三项违规行为均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乌嫩(2020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29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勇、乌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责任主体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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