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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琳、高凡、黄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琳、高凡、黄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琳、高凡、黄艳敏: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迈柯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无偿拆出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且未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斯迈柯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支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董事长高凡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91号、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黄艳敏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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