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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北仑新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北仑新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北仑新大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个别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二是对客户资金划转异常核查不及时。三是未充分履行信息报送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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