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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2 号

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家富、许水均、汪开江、何

志峰:

经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

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资产转让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0 年 1 月 15 日,华

英农业控股子公司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英新塘)与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签署《资产重组协议》,

向对方出售部分资产,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进行

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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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汪开江作为时

任总经理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放弃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未履

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2023 年 3 月,杭州新美羽绒制品有限公

司转让其持有的华英新塘 49%股权,华英农业放弃优先购买权

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许水均作

理办法》

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

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曹家富、许水均、汪开江、何志峰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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