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程庆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庆芳:
经查,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未对互联网营销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未对通过互联网开展商业性宣传推介内容进行审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不健全、办公系统日志审计相关功能缺失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相关制度流程不健全,且公司提供的部分现场检查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下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分管公司资产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未切实履职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