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陕西永安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陕西永安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陕西永安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宏: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更新管理人信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办公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变更手续;二是投资管理不规范,部分投资项目未办理工商确权登记;三是未妥善保存基金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宏作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陕西永安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宏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