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诺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诺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私募基金形式成立运作北京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渊合伙),泽渊合伙至今未备案。
二、将泽渊合伙部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