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邓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庆生: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邓庆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邓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