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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8-19 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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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171 号

关于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海南

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方;

林木顺,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25 年 8 月 11 日,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提交《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顺投

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伯程汇能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海南伯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以交易作价约 4.5 亿元,向海南伯程转让

25.01%的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将由楼永良变更为林木

顺。收购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 2.4 亿元及自筹资金 2.1 亿元,截至

公告披露日,海南伯程仅实缴出资 2,000 万元。上述公告披露后,公

司股票两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8 月 14 日、8 月 19 日,公司提

交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收购方的相关收购资金尚未准备到

位。根据规则规定,收购方应当于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披露详式权益

1

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截至目前,海南伯程尚

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尚未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

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收购方海南伯程、林木顺未按规则

要求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聘

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

、林木顺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收购方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履约风险,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误

导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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