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171 号关于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 林木顺,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25 年 8 月 11 日,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海南伯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以交易作价约 4.5 亿元,向海南伯程转让25.01%的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将由楼永良变更为林木顺。收购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 2.4 亿元及自筹资金 2.1 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海南伯程仅实缴出资 2,000 万元。上述公告披露后,公司股票两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8 月 14 日、8 月 19 日,公司提交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收购方的相关收购资金尚未准备到位。根据规则规定,收购方应当于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披露详式权益 1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截至目前,海南伯程尚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尚未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收购方海南伯程、林木顺未按规则要求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林木顺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收购方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履约风险,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误导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