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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刘宪武、王希梁:

经查,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是公司及原全资子公司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百傲)资金管理内控存在问题。二是公司采购管理内控存在问题。三是公司合同管理内控存在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 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宪武、财务总监王希梁,违反了《治理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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