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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吐鲁番楼兰酒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吐鲁番楼兰酒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吐鲁番楼兰酒庄股份有限公司、许志良、朱晓冬、江科、边旭明: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楼兰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楼兰)于2024年度累计向关联方企业浙江商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源金融)借出7,100万元,于2025年1月1日至3月20日累计向商源金融借出1,60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3月20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对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子公司对外资金拆借缺乏有效管控,反映出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许志良、总经理朱晓冬、时任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负责人江科及董事、浙江楼兰总经理边旭明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许志良、朱晓冬、江科及边旭明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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