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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逯文君、冯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逯文君、冯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逯文君、冯伟:

经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所)在原新三板挂牌公司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合达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海合达营业收入包括汽车零部件、矿山环境监测与除尘设备销售业务营业收入和系统及软件业务营业收入等。中兴财所未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别了解公司采购与销售业务流程,未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别对相关控制活动进行穿行测试。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不足

(一)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系统及软件业务营业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仅获取相关业务的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基础资料,未充分关注该类业务收入存在同比增长快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

(二)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基站空调、铅酸电池、数据中心一体机等产品营业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仅获取了相关合同、发票、出库单、银行回单等基础材料,未关注到出库单和物流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审计不到位

中兴财所在海合达2023年度固定资产审计中,对公司新增固定资产获取了相关合同、发票、验收单、付款单据等基础资料,并对供应商往来款执行了函证程序,针对供应商发函地址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无形资产审计不到位

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2023年无形资产审计中,针对无形资产期末余额同比增长快且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存在不足

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2023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研发费用实施截止测试时,只抽取了资产负债表日前的记账凭证,未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后记账凭证。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六、函证程序存在不足

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2023年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针对客户地址存在的异常情形,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对前述异常情形开展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的情况。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中兴财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逯文君、冯伟作为海合达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财所、逯文君、冯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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