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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8号)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8号))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宣传推介行为规范性不足,个别员工在营销宣传中缺少过往业绩局限性的风险提示,个别员工在宣传软件功能的表述中存在暗示收益的情形。二是个别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投资建议时缺少风险提示。三是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注册登记的员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营销工作,个别未在中证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对外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四是分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发现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提升合规管控能力,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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