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 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07 号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2025 年 5 月 16 日,你们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合计持股比例由 25.74%减少至 24.95%,触及 5%整数倍;对于前述权益变动情况,你们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 6 月 10 日才披露。此外,你们向聚光科技提供的《告知函》等材料,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纳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计算范围,导致聚光科技 2024 年 8 月 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5年 5 月 19 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 1%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1人合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三条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和第 5.3.5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8 月 13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