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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公司内部制度建设与内控机制有待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与信息披露不到位,业务合规审查落实不到位,交易行为管理有待完善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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