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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兴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兴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兴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委托他人募集资金,受托单位或个人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开展宣传推介;
三、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四、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六、投资层级复杂、未建立有效的风控措施;
七、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认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五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第九条第五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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