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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裕弟、张小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裕弟、张小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裕弟、张小波:

经查,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使用违规。2023年,公司多次将募集资金转至一般结算账户购买银行理财。

二是CTP+OLED产品贸易类业务财务核算不规范。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新增CTP+OLED产品贸易类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4年7月6日,公司

才对此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调减1,366.76万元。

三是关联交易未披露。根据公司2023年年报,枣庄市宏远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枣庄宏远)系公司实控人高裕弟近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2023年5月至6月,公司与枣庄宏远签订了《工程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并支付工程款363万元。该关联交易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高裕弟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小波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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