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秀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秀英:
你作为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安天下或公司)董事、副董事长,你的儿子王某俊于2025年3月通过其账户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9,548股,成交金额258,801元;你的配偶陆某荣于2025年4月通过其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800股,成交金额57,317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情形。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