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庆洋、陈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庆洋、陈丽: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5年4月28日,你公司发布公告,对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其中调整前2023年营业收入为400,980,133.98元,调整金额为85,087,045.02元,调整后为486,067,179元,调整比例为21.22%;调整前2023年净利润为6,587,855.61元,调整金额为-21,016,280.63元,调整后为-14,428,425.02,调整比例为-319.02%;调整前2023年末净资产为182,036,264.83元,调整金额为-21,016,280.63元,调整后为161,019,984.20元,调整比例为-11.55%。你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存在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庆洋、财务负责人陈丽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于庆洋、陈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