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汉印、孙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汉印、孙娜: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5年4月,你公司发布《北京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对2023年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涉及多个会计科目。调减2023年营业收入40,604,401.56元,占原披露金额的30.53%;调减2023年净利润16,527,950.86元,占原披露金额的39.38%。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财务报告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汉印、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孙娜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余汉印、孙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