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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杜东红、杜东晖、孙轶群、何清焕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杜东红、杜东晖、孙轶群、何清焕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杜东红、杜东晖、孙轶群、何清焕: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东红控制的涿鹿达华致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涿鹿黄帝城遗址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涿鹿幸福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家口达华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杜东晖2024年度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9,024,047.06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9%,2024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为8,772,493.31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0%;2025年1-5月份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1,021,700.00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35%,期间日最高占用余额为9,680,359.06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31%。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东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杜东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孙轶群,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责任人何清焕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杜东红、杜东晖、孙轶群、何清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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