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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8年7月,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集团)向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及其他交易对手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6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增加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机制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关于调整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等事项的协议书》,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就车音智能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及购买华闻集团股票等事项作出承诺,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本)为上述业绩承诺与减值测试补偿提供担保。

根据相关专项审核报告,车音智能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子栋科技、鼎金实业未按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车音智能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及购买华闻集团股票的承诺事项,新意资本未按相关协议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子栋科技、鼎金实业、新意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子栋科技、鼎金实业、新意资本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承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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