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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本家、刘洪喆、徐金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本家、刘洪喆、徐金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本家、刘洪喆、徐金花: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财司)同受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控制,首农财司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你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富民生态农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京鹏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在首农财司开立存款账户并开始存款,2023年、2024年各年度日最高余额分别为1.14亿元、1.3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3.31%、245.96%。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3年年报中列示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以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顾本家、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洪喆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负责人徐金花负有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顾本家、刘洪喆、徐金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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