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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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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60 号

关于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

华路 288 号金龙羽工业园;

郑有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焕然,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惠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羽)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5 年 5 月 20 日中午,金龙羽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

与相关方签订 10 万支能量密度达 500Wh/kg 的 EC01 固态电芯订单,

并称该订单为公司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上述信息发布后,金龙羽

股票收盘价在一周内四次触及涨停。2025 年 5 月 23 日,金龙羽

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说明上述订单“金额较小,预

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金龙羽在

其他渠道公开发布可能对股价影响重大的信息,有关信息和风险

提示不充分、不准确、不完整。

金龙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6 条第一款、第 2.2.11

条的规定。

金龙羽董事长郑有水、总经理郑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金龙羽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龙羽董事会秘书惠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金

龙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2 —

一、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有水、总经理郑焕

然、董事会秘书惠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龙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6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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