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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马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马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马泽锋: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环能或公司)与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2024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超出年度预计金额。公司未对超出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马泽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潞安环能、马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关联交易规范性,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8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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