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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廖屹峰、蒋重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廖屹峰、蒋重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廖屹峰、蒋重阳:
经查,你们在执行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部分函证地址或视频访谈记录地址近似或重合、函证及视频访谈记录回函时间接近等异常情况,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能进一步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访谈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受访对象身份真实性、受访对象经营办公场所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对访谈中未能获取外部证据所执行的替代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审计底稿记录表述不一致
审计底稿记录的关于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的部分表述不一致,个别审计说明与访谈记录内容的相关表述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廖屹峰、蒋重阳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廖屹峰、蒋重阳于2025年8月8日下午2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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