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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勤勇、张立峰、张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勤勇、张立峰、张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勤勇、张立峰、张泰华:

经查,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

一、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4年6月,盖州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富强购销站将其对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动力或公司)448.0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盖州市富利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富利公司为华峰动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2024年8月,华峰动力向兴业银行借款2,000.00万元,用于预付富利公司原材料采购款,富利公司向公司提供原材料123.71万元。后期,富利公司未按时向华峰动力供货,也未及时将剩余预付款1,876.29万元归还。此外,2024年华峰动力分多次向富利公司提供借款1,561.96万元;2025年1-4月,华峰动力向富利公司提供借款200.00万元。截至2025年4月30日,富利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1,372.25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勤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4年8月,华峰动力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向关联方富利公司预付了2,000.00万元原材料采购款。2025年4月25日,华峰动力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2024年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暨资金占用的公告》。

公司未按要求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长张勤勇、总经理张立峰和董事会秘书张泰华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勤勇、张立峰、张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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